发布时间:2024-04-04
(2)是在给开发者带来新的门槛吗?
答:(1)不是新鲜事物;(2)不是在带来新的门槛。
此次APP备案,无非是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的一种细化,而不是新的门槛。
2.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指的是谁,是三大运营商吗?
答:为网站而非用户提供网络接入的ISP和IDC;不只是三大运营商。
解析: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 501号)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统称。
那您可能会问,那不还是涉及ISP吗?
答:仔细看,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统称”,而不是为用户提供接入的。ISP分为为网站提供接入的和为用户提供接入的。这个在ISP证申请表中就可以看到。
3. (1)“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又是什么意思?
(2)是三大运营商给用户安装的未备案APP断网吗?
答:(1)请看解析;(2)不是。
解析:还是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 501号)
第七条 接入提供者是为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接入提供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所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而不是三大运营商给你一个上网用户断网。你想用的那些国外软件,不会遵守这个《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他们国外的接入商不会“杜绝为未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所以你随便用,没有任何影响。
4. 通知第九条是要求手机给用户安装的未备案APP断网吗?
答:请看图,《一图读懂APP备案》的第七点解读了那个第九条。
5. “小黄游”、“小黄网”等还能上吗?盗版或破解版APP、“爬虫”、“梯子”还能用吗?
答:能!都能!你现在能用到的任何软件:
①要么是用的国内服务器,肯定是做了网站备案的,到时候他们肯定也会去做APP备案;
②要么是用的国外服务器,不受备案制度的限制,即使他们不备案也能用。
6. (1)会不会有一批个人开发者、初创公司受到重创?
(2)备案需要多久?
答:(1)不论是个人开发者、还是大中小型公司,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更何谈“重创”?按规定申请备案即可。
(2)备案审核时长在1~20个工作日不等。备案审核只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符合法定形式,并不会下载您的APP审核,开发者可以一边开发,一边申请备案。
7. 个人开发者能做哪些类型的APP?
答:根据备案制度,申请备案的个人网站、APP 不允许涉及经营性内容,如 “购买”、“买卖”、“交易”、“优惠券”、“电子商务” 等,也不能涉及到 “某公司”、“某俱乐部”等。如果您是个人开发者,APP内容仅是博客、个人经验分享、工具型APP等,您可以申请备案。
8. 必须备案吗?
答:如果您要想使用国内服务器作为APP的后端,或您想要上架国内应用商店,您必须备案。
否则,您可以使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应用商店上架。
9. 为什么境外服务器就可以不备案直接用?
答:对于备了案的APP,通信流程可以大致理解为:
①手机→②基站→③运营商各级交换机、路由器→④IDC网络交换设备及防火墙→⑤开发者租赁的APP服务器
对于没备案的APP,通信流程可以大致理解为:
①手机→②基站→③运营商各级交换机、路由器→④IDC网络交换设备及防火墙,防火墙检测到未备案,拦截请求,并返回302跳转至未备案提示页面
所谓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就是在这里步骤④在IDC机房体现的,而不是三大运营商拦截的!
对于APP开发者使用境外服务器的,通信流程可以大致理解为:
①手机→②基站→③运营商各级交换机、路由器→④国际通讯业务出入口局→⑤境外IDC机房(没有安装检测是否备案的防火墙哦)→⑥APP开发者租赁的服务器
境外IDC机房压根就不安装检测是否备案的防火墙,所以境外服务器不备案就能用。
10. 到时候未备案APP不得上架国内应用商店,那么一些优秀的开源软件、国外软件该如何安装?
答:可以通过境外应用商店或应用商店的国外区下载安装。安卓用户还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APK文件进行安装。
11. 开发者本地或局域网内仅用于练手、测试而不上架应用商店的APP,以及企业内部不使用公共服务器的OA系统、工作APP,或者是家庭NAS相关APP需要备案吗?对于像计算器、记事本这类没有联网功能的APP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也无法备案,因为不使用IDC机房的服务器的APP,无合法接入商,无法备案。
(注:合法接入商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面向网站而非用户的ISP或IDC资质的增值电信企业)
12. 手机厂商有没有可能会开启“白名单制”,禁止安装未备案APP?
答:不可能。
解析:正如上个问题所说,那类APP不需要备案,也无法备案。如果只允许安装备案了的APP,势必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手机厂商顶多给你弹个警告,告诉你未备案APP的风险,你可以无视风险安装。
而且,根据APP备案相关文件,只提及了“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备案的APP提供预置服务”,而没让他们管安不安装、联不联网的事儿。
13. 手机厂商不会开启“白名单制”,那么如何解释“电报”等APP无法安装?
答:不会。手机厂商目前采取的是黑名单制,只会屏蔽那些危害性极大的APP。
解析:还记得2020年秋那个一打开就会大声播放“O泡时间到”的APP吗?那类APP就被列入了黑名单。黑名单的作用仅此而已,否则,谁能保证以后那种APP不会再欺骗到小白让他们“社死”呢?
那么,您可能会问,“电报”有什么危害呢?
答:此前,很多骗子诱导中小学生下载电报,然后给骗子租电话卡身份证啥的,影响很恶劣,那帮小孩儿也不知不觉成了帮信罪的罪犯。我们广州市的公安局就劝告过那些小孩早点跟老师报告,并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毕竟电报那东西,能阅后即焚,十分不利于反诈啥的,国内警方办案也会因此遇到很多困难。
您看看,YouTube、Facebook、Steam什么的都没禁止安装对吧,唯独电报这种对我国危害性极大的APP才有必要列入黑名单。
14. 为什么十几年前,网上的个人站长那么多,现在很少了呢?
答:资金问题,个人站长难以盈利,难以承受服务器、域名的花销。
解析:个人站长越来越少,我认为更多的,还是资金原因。因为搭建自己的网站还得注册域名、租服务器,这都是一笔笔开支,而个人站长很难依靠做自己的网站盈利。
而现在网上有很多的专业做博客平台的网站,比如博客园、CSDN等,能免费用,还能开通创作收益,不像自己搭建网站需要自己去各处拉广告商了。这么免费、便捷的东西,谁不爱呢,您说对不对呢。
15. 会不会现在政策很松,以后突然出现类似“版号寒冬”停批备案号的事情?
答:不会。
解析:备案这东西,永远都不可能出现寒冬。备案就像是(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都属于只进行形式审查的东西,而不做实质审查。备案的本质就是,把你的信息登记在册,方便以后出问题能找到负责人。
纵观历史,看看咱们国家哪个备案制的东西出现过寒冬了呢?
16. (1)APP备案制度与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民营企业准入障碍”冲突?
(2)工信部是否有权独自颁布规定?
答:(1)这个《意见》是要取消不合理的备案等等的准入障碍,而不是要取消所有备案制的东西,否则那国家不就乱套了吗?
(2)另外,对工信部颁布部门规章是否合法,APP备案这个叫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没有颁布新的规章,只是要求各部门、企业按照此前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工信部有权制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节选)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17. 这个政策会不会是“温水煮青蛙”,一步步试探人们的接受底线?UP主是不是过于乐观了?
答:不会的,而且这玩意有什么乐观悲观的。APP备案本来就是个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之所以有这么多人恐慌,主要还是一些无良自媒体的歪曲解读、过度解读。
可能工信部的人看了都会感觉莫名其妙,以及对那些自媒体的脑洞感到惊讶。
18. UP主的视频解读是否只是一种对政策的推测?是不是会出现官方到时候的做法与推测不符的情况?
答:不是推测,我的视频、文章中所有论证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原文支撑的,没有任何一句话是推测,都是有确凿的法律、规定作为证据的。
那些说“明年4月才知道什么样”“温水煮青蛙”的,我也不强迫你们现在就接受我视频中的分析,你们到时候看看实际上是什么样的,如果我视频里面有任何一句话与实际不符,随时欢迎你们来骂我。
附录
为了防止小白看不懂,最后给出文中出现的可能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术语名词表
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下文不再重复给出公布及修订时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